↑↑↑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本文作者:孙士凯 上海宝山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法律硕士案情简介原告施某某是被告某公司的员工。原、被告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2019年8月30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递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9月25日,原、被告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者在选择工作岗位时,往往考虑工作环境、工作地点、薪资报酬等,但随着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新型激励员工的制度慢慢衍生出来,比如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其中就包括“13薪”或年终奖的公司福利待遇,现在劳动者更倾向于公司健全的结构下,更好的激励条件,这些福利待遇既能激发出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也能使公司的营业额蒸蒸日上。
年终奖,从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企业为了慰劳员工辛苦了一年,在一年的年终发给员工的福利。但也许你可以忍着在年终奖发放之前不离职,但是你是否想过如果此时公司通过某种手段在年终奖发下来之前,逼你离职,你是否还有机会拿到这笔奖金呢?
年终奖是公司基于其经营效益、员工业绩及行为表现等因素考量后,旨在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激励性奖励。众多企业通常选择在传统春节过后发放年终奖,以避免因春节前发放导致的员工离职率上升,进而导致节后复工人手短缺的问题。
单位不发年终奖是违法行为吗?年终奖就是“十三薪”吗?如果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能拿到这笔钱吗?单位必须设置年终奖吗?——不一定有人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企业无权任意克扣;也有人认为,年终奖是福利性质的奖金,企业当然有权决定发放的数额。
“年终发的不一定是年终奖,如果发年终奖一定是发钱,但年终发钱也不一定是发年终奖”。年终奖的标准全称是“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这是工资的构成部分之一,必须以法定货币发放,通常的发放形
每到岁末年初,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话题往往都会成为讨论热点。身为打工人,都渴望能领到一笔年终奖,然后迎接春节的到来,但很多时候却事与愿违:有人对年终奖的数额不满意,而有的人压根不知年终奖为何物……用人单位与员工经常因为年终奖的发与不发、发多发少产生争议。
年终奖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十三薪是指工作满一年以后,劳动者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其实质是工资的一种,发放数额和发放时间较为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