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广东一名打工人在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仅仅三天后就后悔了,但公司并未同意,还发送了《离职证明》。双方协商不成,员工最终选择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员工全部诉求。
不少员工认为,这里的“三十天”是“后悔期”,即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若在30天内不想辞职了,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撤回申请,因为自己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与公司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能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