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由于政策法令的变动、行业结构的变化,企业单位搬迁,调整办公地点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企业要面对的不仅仅是自身对新环境的适应和调整,更要面对的是本单位员工对于新办公地点的态度。
【基本案情】杨某于2013年12月入职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珠海。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将工厂搬迁至珠海市内另一厂区,并将杨某调至新厂区,杨某对此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公司以杨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杨某发送违纪报告,对其作出扣6分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要搬迁到新地址,但是员工不想去,能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呢?首先,要看公搬迁是搬去哪里?当然距离只是一个因素,员工上的是白班还是夜班,交通是否方便,家里有没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特殊的照顾,这些都可以成为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