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下列费用: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生产部从事工作,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每天至少加班1.5小时,被申请人也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用,此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