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此落后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拆迁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实际过程中,常会遇到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出现多数人剥夺少数人利益的现象,将出嫁女排除在外,而借口也往往都是不具备村民资格等等。
“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
最近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大家都比较关注外嫁女权益问题,例如外嫁户口必须迁出娘家吗、一般农村户口享有哪些权利、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排除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权益,如何维权……面对这一系列的难题,下面小编将一一解答。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外嫁女?
古代有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会泼出去的水”。女儿一旦结婚,女儿就不能再参与她家的很多事情。虽然现在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人们不再有这种传统观念,但是对于一些权益还是有很多争议。在很多农村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已婚妇女会被默认迁离户口,那么她们本该享有的权益也就没有了。
来源:青岛信网信网12月18日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莱西某村的周某大对这句话深信不疑。“我两个妹妹都已结婚外嫁,户口都迁走了,就不算我们家庭成员,她俩无权要求分家庭承包地。”法庭上,周某大振振有词。妇女外嫁,就不再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权益了吗?
第1.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相关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户口迁到丈夫住处并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承包地。
在农村,关于土地的分配、使用、权益划分,一直都是针尖上的蚂蚁,刀刃上的缺口,处理起来需要谨慎,也要注重对事实分析和理解,在关于土地的众多问题中,不乏尖锐、争议性激烈的问题,比如出嫁女存在的征地补偿、房产继承、土地继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