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威公司、大地公司、张辉、张浩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首先要求本合同的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步告诉要求他提供身份证,真实电话,姓名及委托书合法证明第三步,并在标题处向南京市鼓楼区金融监督管理局举报,内容主要提及其违法复制签名伪造合同,没有在贷前贷中贷后告知实际收取综合利率达到23%—35并且其贷款中捆售保险违反银监会行政法规,再就是提违法催收要求金融局对其进行处罚。
新华网南京6月1日电(张本甫 鲁延)无法查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代偿后,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的还款协议无效为由抗辩?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担保追偿案。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丹蕾解答: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之日起,第三人清偿是权利。“《民法典》赋予对履行的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向债权人代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就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请求代为履行的,债权人无权拒绝。”
代偿债务构成无因管理,不能以保证人追偿权起诉——当事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代他人偿还债务,构成无因管理,其坚持以行使保证人追偿权向法院起诉的,应驳回。标签:|保证|原因条件|保证|追偿权|无因管理|代为付款案情简介:2013年,罗某与丈夫陈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