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者索赔请求的争议由来已久,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竹萌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月14日,北京房山法院干警走进胜茂嘉苑社区,为40余名社区居民开展了主题为“守护安全健康消费 共建活力幸福房山”的普法讲座。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通讯员 金红羽市民在商店购买食品后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将店家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披露两起典型案例,法官表示,此类型案件,要符合“生活消费”范畴才能支持。2020年,市民徐某在某店铺购买了10袋鸡翅中,花费1299元。
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在“3·15”到来之际,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梳理了合肥法院判决的一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原告因为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商家和平台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判决。食品不符合标准 女子状告某平台和销售商此案原告何女士住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