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规定为主,本文为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二篇学习文章,对《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在资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与吴某某离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而与他人结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项的规定。鉴于被告曹XX与他人重婚是在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审法院
沈海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法官。内容摘要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新增设的内容,从近20年的实践来看,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该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拓展了该制度适用范围,具有积极的意义。
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但江苏宿迁有位男士,他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了一个孩子。于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继而离婚。离婚时,男子承诺每年给付妻子1万块钱损害赔偿金,但仅给了一次,就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妻子能否主张他终身支付损害赔偿金呢?最近,该案有了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