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多年高校教学经历。2012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专攻刑事辩护,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二百余件,其中不乏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系列案件。
当事人被刑拘于XX年3月21日,那个时候某市“扫黑除恶”运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孩子的父亲来到律所委托的时候,心急如焚:一方面是家中有即将分娩的儿媳妇正在急切着盼着老公回家,一方面从民警听说本案是地区典型涉恶案件,又担心儿子被判以重刑。
张某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安机关指控张某成立A公司后以推销某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和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XX年,犯罪嫌疑人赵某利用为被害人担任司机的工作便利,采用私配钥匙、办理虚假车辆证明文件等手段盗窃被害人奥迪牌轿车及车内存放的现金伍万元等物品,并逃往河南老家,更换电话拒不联系,后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为46万余元。
逮捕后家属委托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马红娟律师为徐某某进行辩护,经提出犯罪金额认定有误以及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辩护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金额即从四千余万元降低至一千余万元,成功打掉了近三千万元,最终本案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缓刑,判决下达,被告人即被释放,重获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