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有些法院经常适用第36条第三款规定,当庭驳回当事人和或者辩护人的回避申请,理由是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回避事由,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情形,故直接驳回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的回避申请,并且不得申请复议。
今天你们开庭不顺利?但原告坚持在回避请求未处理前,不进行下一步庭审活动,法庭多次予以释明,告知其回避请求法庭已经做出处理结果,并告知法律后果,但原告拒不听从法庭指挥,情绪激动,哄闹法庭,导致庭审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回避申请书,是指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在与法院受理的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或具有其他应当依法回避的情形的,本案当事人依法向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要求上述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或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