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工会法》的修改,有一处亮点就是不再有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区分,而一律称为劳动者。见第三条,修改前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