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要求,山西省率先建立城乡居民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对低收入群体的民生保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1月29日山西省人社厅对明年实施的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细节进行说明,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晨报讯 (记者 乔静涛)12月2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鼓励子女通过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省鼓励子女通过缴纳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体例结构不分章节,共有25条,明确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明年起,山西将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已明确,个人按年缴费,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等5个档次。
(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25条,其中明确了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FM91.2太原综合广播记者郝雪报道:为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城乡居民养老兜底保障的长效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省制定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听众热线》栏目组与离石区社会保险中心取得联系:工作人员查询薛女士个人信息后得知,薛女士年龄已超过65周岁,需要通过民生山西APP申请补缴,因薛女士之前申请错误所以导致现在不能缴费,工作人员已将薛女士申请错误的信息撤销,现在薛女士可以正常缴费。
市民正在银行咨询个人养老金问题。山西经济日报全媒体记者 姚凡 摄2024年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自当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试点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
谁能领?领多少?怎么领?运城补充养老保险权威解读来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保政策解读——专访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任张有德□记者 陶登肖 范楚乔 王亚坤自1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经系统核查,截止目前,2024年10月份我区城乡居民到龄仍欠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险”)保费人员379人(见附件一)、欠缴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补充险”)保费人员683人(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