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费退费指南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若原告方胜诉,起诉时预交但裁判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已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或同意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现怀安法院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诉讼费退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