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的最具体环节。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强制执行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据此,我们开设“‘执’无不言”专栏,详细解读执行工作,帮助大家了解执行程序的相关知识点,持续畅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如果有,这是不是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是不是对方涉嫌犯罪的证据?同理,对方用了其他人的微信号,在交易、在使用,一样的可以通过伪装成生意伙伴后获得,对方不管怎么谨慎,他大概率做不到一句“语音”都不发吧——只要他发语音,那是不是说明这个微信号是他在用。
经查明,某林业公司发起人股东为张某某、马某某,后张某某、马某某将股权转让,现股东为桑某某、杨某乙,各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某林业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并备案。现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追加该公司发起人股东张某某、马某某和现股东桑某某、杨某乙为被执行人。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5日电 (谭伟旗 王玉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如何认定公司与股东构成人格混同,双方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在其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否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名下财产?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宋某到位于上林县白圩镇的一家木材加工厂从事刨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1年5月21日,宋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送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