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
#头条创作挑战赛#消息来源:来自头条法律频道6月11日百合故事会发布的微头条。简介:河南某市,14岁女孩及13岁女同学,和3名成年男子去宾馆。14岁女孩让另一女孩去厕所。两名成年男子先后和她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她先是说是自愿,又说不是自愿。警方最初定性为聚众淫乱。
今天,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据了解,事发后,检察院竟然不予批准逮捕,理由为:犯罪嫌疑人石某刚满18周岁,与被害人小花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无社会危险性,后石某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亦是犯罪案情回顾王某(男,19岁)与赵某(女,13岁)在酒吧相识。当时,赵某向王某谎称自己17岁。在喝过酒后,赵某随王某到朋友家借宿,赵某主动将自己和王某的衣服脱光,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之后,王某与赵某发展为情侣关系。
今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据介绍,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记者今日搜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发现,广东法院审结的一起强奸案就被收入其中。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个问题,多少岁的男性可能会构成强奸罪。律师普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这是头条法律今日推出的补充话题,看了律师所,的介绍,似乎我无话可说。贵在参与,谈谈我的认识:1.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幼女,不论该女同意与否,或者“谈恋爱处对象”,发生关系的,为保护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
这个笔录表面的形成时间始于2019年10月23日18时10分,笔录中显示被害人藏某某是与另一报案人展某某一起来报案,而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上显示报案人为展某某,报案时间2019年10月23日21时10分,比受害人藏某某去报案整整晚了3个小时,且在藏某某的这份笔录中陈述的事情远比展某某陈述的事情要严重,为什么报案登记表中没有藏某某报案的记录及陈述的案情,反而只记载了展某某的报案,这个情况严重违反公安部办理刑事程序规则的规定,且真实性令人怀疑,不能排除是后来补的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