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犯罪,保证合同还有效吗?债权人长期占有抵押物,债务人该怎么办?有转账就一定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典型案例+法律提示法官以案释法带您了解民间借贷那些事儿01借款人涉嫌犯罪的,保证合同还有效吗?辛某与张某系同村住户。
林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向郭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郭某作为未取得合法放贷资格的自然人,其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两年间对三个以上不同借款人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共计8件,诉讼本金金额达285万元,出借资金具有反复性、经常性,且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应认定郭某为违法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其与林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罗定法院一审认为,梁某华一年内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案件28件,其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向不特定他人出借款项,且大部分都约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依法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违规借贷收息”“向管理服务对象违规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近期,“违规借贷”一词在多地纪委监委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出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引发关注。打着“借贷”幌子敛财,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使披上“合法民事行为”的“隐身衣”,本质上仍是权力寻租、以权谋私。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币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方面,天津高院指出,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出借人与平台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平台明确承诺或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其同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不断出现借贷主体多元化、借贷关系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的新情况,在客观上放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