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十四篇学习文章,对《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的关于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第1075条规定的关于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扶养义务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有这样一句俗语,相信大家都听过,斗米养恩,担米养仇。当一个人非常贫穷时,如果你给他一斗米,帮他忙,他就会感觉你是他的大恩人,但是,如果你再帮他忙,他就不会存在这种心理了,他会从心里感觉你应该帮他。所以从那开始,你就要开始一斗写一斗的给他,甚至就算你给了他一担米,他还感觉是太少了。
条文: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01条关于扶养义务人规定,直系血亲有义务互相给予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