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提出异议,主张法院不能处置相应房屋,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普遍。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但是,以下情形的房子,大多不能执行或无法执行。这类房子严格上来说,处于“灰色地带”,它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一般有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它不是彻头彻尾的违法建筑,实在是要处置,也不是不行,只是只能够按照“现状”进行评估、进行拍卖。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许多“老赖”以此作为挡箭牌拒绝执行,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既要考虑确保执行申请人一方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又要考虑到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以至于案件久拖未决。
强制执行程序一方面要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债务人生存权利。这一理念贯穿于我国执行阶段的相关法律。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近日,北京的王欢向新京报记者反映,自己的债务人现在仅有财产是正在居住的一套住房。解答:对于王欢提出的问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秀英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法律上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不可执行的3个条件,只要满足任意一项即可:、被执行人没有合法可居住的房屋,虽然被执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如果其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的话,被执行的人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