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大家都知道工作中不幸受伤属于“工伤”是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但是,假如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呢?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接下来和法哥一起了解这个案例案件详情农名工陈某受雇于武汉某某钢结构公司,提供零散劳务,其本职为电焊工,但未持有资质证照。
但是劳务派遣在人员用工等方面会发生很多争议,毕竟劳务派遣一直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是权益保障难,发生工伤后保险赔付难,主要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既无被派遣劳动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督,一旦涉及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缴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相互推脱,那么劳务派遣发生工伤是企业还是第三方来赔偿?
一个职工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责任应该谁来承担?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法官张治中审理这样一起行政诉讼案。张某系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内容为根据甲公司工作需要,从事绿化工作,工作地点为济南。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劳企双方撑起一把坚实的“保护伞”。而在劳务关系中,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或死亡,则可能需要雇主(接受劳务者)或者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时,提供劳务者一般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