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按照目前通常的理解,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文件显示,朝阳区法院于3月23日立案执行了纽海信息申请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锤子科技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依法对锤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锤子公司及单位罗永浩,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向包头市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自动履行证明书”。限制消费令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自动履行完毕证明书”是对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
“限制消费令”称:朝阳区法院于3月23日立案执行了纽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民事一案,因锤子科技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院依法对锤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锤子公司及单位罗永浩,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7月1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安徽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友好”。内容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解决执行难,需要对执行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只有约束执行人员的行为才能有效的解决执行难,也才能打消当事人的疑虑,本期就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做一下梳理,希望能够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