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增设了“家事代理权”,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我们对涉夫妻共同债务的维权作以下指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夫妻共同债务专家释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结婚登记以前,男方分别向自己父亲借款15万元,向女方父亲借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婚房首付,两笔借款男方均出具了借条,男方在收到借款的当日,便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目前双方感情不和,正处于分居闹离婚状态,现女方父亲起诉男方还款,特咨询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撰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推出“一'典'一点看”栏目,定期学习民法典的亮点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