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第5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王克忠追偿权纠纷案裁判要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驾驶员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交强险公司是不能拒绝理赔的,但是商业险的话就可能会拒赔,按照交强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受害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醉驾酒驾的,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登相关情形。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中明确:投保人收到的保险单中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和赔偿处理”且责任免除条款已加粗标记的,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驾驶员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今年1月18日,辰某在KTV喝酒唱歌直到凌晨2点多,随后又与朋友去吃了夜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辰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车辆手续齐全且在保险公司投有“全险”,但司机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刘某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依照法律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