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生手册中的一条规定引发热议: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教育部2016年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只概括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并无未婚性行为方面规定。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维和认知也不再如从前一般封建闭塞,而是逐渐变得开放与豁达,男女之间更是不像以前那样奉行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更追求自由恋爱,按照个人的喜好和规划来选择自己的另一半,这当时不是坏事,但每每提到相关的男女之事,就总是让人争论不休。
最近看到了很多关于“青春期爱情、彩礼、结婚、分手”等和“性行为”穿插在一起的讨论,作为一个已婚女性,真的觉得很有必要去分情况对待这种不同的问题,先讲讲我自己的故事的吧:“高中开始就喜欢一个男生,在相处过程中,也有暗示过我关于偷尝禁果的事情,但是由于家教特别严,加上在本该以学业为主是年龄喜欢上谁本就觉得愧对父母,后来毕业便和这个人不了了之。
大部分人是情真意切到水乳交融,希望每分每秒都有对方陪伴在自己的身边,也有一些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怀揣着热血方刚的梦想在城市之中没有落脚的地方,这时候如果有自己爱的人与自己分摊房租,两个人在陌生的城市之中相互照拂,岂不是美事一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