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买辆车,明明给付了贷款,但租车公司却未把贷款准时还入,导致魏先生征信受损。随后,魏先生以蜀城汽车未按时为他缴纳贷款,导致征信出问题为由,向蜀城汽车提出解约退车,但租车公司表示,签订的《汽车租车合同》中规定,若解除合约魏先生将承担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这我肯定不同意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0日电 (谭伟旗 崔鹏坤)近年来,随着汽车交易市场的持续扩大,汽车融资租赁(即“以租代购”)产业也因灵活便捷等特点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在逐渐显露。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法庭法官崔鹏坤审理一起车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消费者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共同约定通过“以租代购”方式租赁汽车,待租期届满、费用结清后,汽车租赁公司帮助办理手续,将车辆过户给消费者。 然而,汽车租赁公司的违约行为,让消费者车辆过户的梦想成为泡影,缺席了法院庭审,租赁公司最终仍被判决依法履行合同,并承担消费者律师费用。
N海都全媒体记者 林涓 文/图10月30日,邱女士通过海都热线968880报料称,她去年在位于福州仓山区的福建森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宇汽车公司”),用“以租代购”的形式购买了一部价值60余万元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