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当前持续静稳、逆温、高湿的不利气象条件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即日起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燃,后果不堪设想。连日来,为遏制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包头市公安局、包头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宣传及储存销售点安全检查工作,将安全理念深深根植于市民群众心中,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1月30日0时至2月20日24时、3月1日0时至3月13日24时,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月7日下午,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市公安局召开,贯彻落实孟凡利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对包头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坚决打赢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攻坚战,确保圆满完成春节、冬奥会、冬残奥会和“两会”期间全市空气质量目标任务。
我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祭祀用品的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为禁燃禁放区,在以上区域内要坚决落实禁燃禁放管理规定,严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月8日全市依法责令停止燃放452人依法处罚12人一些无视禁放令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受到了处罚为配合市政府做好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我市各公安分局加大辖区巡逻巡查力度,并及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8月8日晚10点左右,市府西路派出所接到居民举报,昆区华丽家族附近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市府西路派出所民警 王智勇称,我们赶到现场以后,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已经不存在了,我们通过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痕迹进行了排查,发现在海鲜店门口,有燃放烟花爆竹残留的碎屑。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管理,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