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7月,A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B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后B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但A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19年4月,B公司将对A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给C公司,并依法通知A公司。
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其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重大争议,即使《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无论是溯及其条文制定过程还是考察现今实务状况,都可以发现对承包人放弃或限制相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