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二人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携带抚养,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与女儿相处1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与陈先生生活2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
中新网新疆新闻5月22日电(塔力卡尔·努尔肯)“法官,我就是想见孩子,没有别的要求!”2024年1月的一天,当事人李红(化名)坐在伊宁县人民法院愉群翁人民法庭来琳法官的办公室里一边哭一边向法官诉说着自己的委屈。
圣典婚姻家事庄荣华律师本文针对婚姻家事案件中探视权司法实践裁判规则与实务评析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于未成年孩子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邹某与刘某的离婚纠纷案中,法官出于多方考虑,最终把孩子判给了其父刘某,孩子的母亲邹某除了支付抚养费以外,还享有探视权,每月探视2次,时间为24小时,寒、暑假期间,邹某可将女儿接走分别共同生活7天、15天,刘某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