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执行的赵晓依与阮兆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阮兆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特公告如下:从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阮兆强名下车牌号为云A25R04的奥迪牌A6车辆的位置线索,被法院有效控制的,或者其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根据线索使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给予10%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