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第一帮帮团家住福州的张姊妹找到了帮帮团,她质疑她丈夫的妹妹林君琴,拿走了婆婆陈爱珠原本要给他们和弟弟林伟强的房产,这是怎么回事呢?两个儿子将房产份额让给母亲母亲立遗嘱:将安置房留给女儿调解小组了解到,陈爱珠年过七旬,有三个子女,大儿子林国强,二儿子林伟强,最小的是女儿。
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事先约定了“居住权”,但子女却要将房子卖掉,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首先我们来看下面一则案例。
老太将房屋赠与女儿,并约定享有对房屋居住至百年的权利,不料,女儿却将房屋出售导致老太居无定所。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女儿王某一次性向程老太支付3年租金6.8万元,以保障老人住有所居。
罗家一共有五姊妹,而现在二老所住的房子,早在1999年,罗二妹就以翻建新房的为由,让父母签订赠予协议,而后便将房子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彼时,其余四姊妹都在外面,因而对这件事一无所知,后面老大爷见二女儿迟迟没有翻新房子,这才将此事告诉了其余子女。
据中国普法5月27日消息: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老人事先约定了“居住权”,但子女却要将房子卖掉,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极目新闻据中国普法5月27日消息:当前,“以房养老”成了不少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子女或亲属,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是,如果子女获赠房产后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老人事先约定了“居住权”,但子女却要将房子卖掉,老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来源:【农民日报】北京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女儿,并签订了《承诺书》以及《赠与合同》,事先与女儿约定了“居住权”。其间,二人产生矛盾,女儿却要将房子卖掉。这位母亲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赠与房产时要慎重。)父母离婚后,各自占有房屋的50%产权。父亲去世前把房子一半的产权,赠与女儿,随后,母亲也将另一半产权赠与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6年3月,父亲过世后,母亲却反悔了,想要回房子50%的产权,却遭女儿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