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 主席令第15号颁布日期:1999-03-15执行日期:1999-10-01时 效 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律目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
【裁判要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如无特别约定则并非两者应同时具备。审判 长 孙祥壮审 判 员 张代恩审 判 员 丁俊峰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
绿力公司请求蒋汉平过户正远矿业股权,系要求其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鉴于正远贸易的股东及正远贸易均不同意出让正远矿业股权,蒋汉平事实上无法再通过获取正远矿业股权而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
因此,对于金钱债权债务,不存在需要对违约方提供合同解除权的救济问题,而对于非金钱债权债务则不然,有时,强迫非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非金钱义务,不仅使违约当事人在困苦中越陷越深,而且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不如大家都从毫无意义的合同中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