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责任事故中有全部责任、平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划分,交警部门在现场勘查和调查后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法规进行认定,作为公文性质的认定书如果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推翻,法院在审判中,就会以他为准。
裁判要点: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子以裁判,原告朱文锡骑乘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变更车道,致使骑乘的非机动车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范云未注意观察排除危险,安全通行,被告范云应该承担应担次要责任参照《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在公安部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只提到事故责任的类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这五种,并未提及哪种类型要承担多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