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作为开发商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双方协商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案涉房屋作价抵偿的,属于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应认定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在此前的3月9日,重庆建工公告称,与关联方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以其持有的评估值约2.81亿元的84宗物业资产抵偿工程欠款,以确保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解决相关债务问题。
作者:李峰 杨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房抵工程款”(以下简称以房抵款),主要指工程发包方将房屋以一定价格抵偿需支付的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或因资金紧张,或因商品房销售不力,有的甚至为了恶意挤压施工人的工程利润,往往会选择“以房抵款”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二、公告披露,相关物业资产涉及8 个楼盘的商业地产以及 1 个楼盘的车位,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账面价值合计1.29 亿元,市场法评估价值 2.81 亿元,评估增值率 117%。
中证网讯重庆建工3月9日晚公告,因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现金偿还公司工程欠款的能力,为确保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解决相关债务问题,经公司与开发公司商议,拟以开发公司持有的较为优质的物业资产抵偿相关债务,抵偿金额为2.81亿元。
实践中,房地产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对应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采取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如果说所抵房屋直接作为施工企业 资产,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则视同支付工程款,同时以支付工程款购买商品房两笔业务处理,双方结算,各自开具发票,各自分别纳税 。
1月15日,重庆建工(600939.SH)发布关于盘活资产的进展公告。 公告显示,除前期已披露的债务重组事项外, 重庆建工新发生与中国恒大集团及其所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恒大系企业” )抵债资产相关的债务重组共111笔,成交金额合计4589.62万元,产生债务重组收益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