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避免不了经济往来,于是就有了借条、欠条之类的文书。有时基于某些不特定因素,这些起到重要书证作用的原件丢失了,而手头只有复印件,那么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产生纠纷,这些“复印件”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吗?来看嵩县法院法官以案说法。
理直气壮说出上面这番话的人,是欠了别人货款的被告。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承包某建设项目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对拉丝螺杆、螺母、步步紧材料,后经他人分两次代付3000元材料款后,经结算尚欠原告货款21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
现在越来越多人借钱给亲戚朋友的时候,都会习惯性打个借条。更谨慎点的可能还会复印原件作为证据保存。但如果万一在保管过程中,丢失了借条原件,只剩下复印件,能当证据使用吗?还能顺利向对方要回欠款吗?如果到法院起诉,该如何处理?
1基本案情2020年,原告王五与被告李四、被告张三均相熟。2020年2月,张三打电话向李四借款5万元,因李四当时手中资金不足,便答应张三给他凑凑。2月12日,李四交付张三现金2万元,王五将其名下的3万元存单交给张三。
法院执行法官去找刘某了解情况,但是刘某说复印件是在车上找到的,想叫汪某替他去找温某要钱,至于原件,刘某说找不到了,无法提供,对于是否借给温某钱,刘某表示记不清了,但是执行法官查询刘某、温某的银行账号及交易明细,发现刘某在2009年3月4日和3月5日,确实打过5万、15万给温某,但刘某辩称那是他们生意上的资金往来,是支付给温某的货款,不是借给温某的钱。
案例:赵某向钱某借款80000元,并向钱某出具借条,借条中明确写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借款期限为一年,以及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1日,2022年6月1日,由于赵某到期没有向钱某偿还借款,钱某于是拿着借条到赵某甲讨要,双方在谈话中,语言越发激烈,最后发生了冲突。
小明出于道义的考虑,把十万块钱借给了小王,让小王给自己写了一个欠条,过了几天之后小王说要把钱还给小明,让小明先把自己的之前写的欠条还给他,小明心想反正他都要还钱了,欠条也是要给他的,但是自己还是留了一个心眼,把小王写的欠条复印了一份,防止他后面不是真的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