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广东高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中工网记者 陈颖“我们25号发上两个月的工资,一年发6次。”提到工资发放时间,大型私企员工张子磊满腹牢骚。通过采访,中工网记者发现,张子磊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员工的工资发放时间五花八门,有本月发、次月发、季发,甚至年发。部分企业完全不走“寻常路”。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明确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未明确具体支付时间。目前国内对工资支付时间规定的最具体的地方是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