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增设的一种权益,在实践中实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却试图以此“钻空子”,通过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阻碍司法拍卖。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在男方去世后,因为债务纠纷,其所有的这套房产被拍卖给他人,前妻对此不服,以享有居住权为由告上法院。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花都法院审理后,认定因未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此案的居住权不成立,驳回前妻的诉讼请求。
2021年民法典里边有一个叫做居住权的细则,搞得很多朋友都非常的担心,为什么平白无故的,要增加一个房产交易的居住权呢?万一自己买了房子里边儿是别人的居住权,那咱们不就吃了大亏吗?因为居住权这个特殊的性质,主要存在于二手房交易当中,和家庭内部房产分割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