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办法》有以下几个要点:1、4月28日以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预计市值不低于5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