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
哥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弟弟作为其监护人,享有相关权利义务。男子大尉,51岁,大宁人。年轻时的大尉,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在地里刨食。结婚后,大尉试图做个好丈夫,但是在生活中与妻子之间有很多分歧。最终,妻子与大尉离婚。
条文: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01条关于扶养义务人规定,直系血亲有义务互相给予扶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601条关于扶养义务人规定,直系血亲有义务互相给予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