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买受人的问题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后续利益处理,就此问题与大家聊一聊:一、先普一下法: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自1998年开始到现在,根据《土地管理法》,在我国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拥有所有权,农民只是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在出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存在交易对象的限制,即:必须为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小知识,如果大家认为我说的对,请多多关注我,给我留言,跟我互动,给我点赞,转发,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向我咨询。我们都知道,房产证是房屋的权利证书,我国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谁的。
13年前,崇仁县一男子将房屋卖给他人后,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今年5月,该套房屋面临拆迁,每户房主将获得近百万元的补偿款。在巨额利益诱惑下,房主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未签字协议无效”为名,决定夺回该套房子。
因为我们法律明确禁止自由买卖农村土地,也在1999年开始禁止城镇居民买卖农村宅基地,因此,有不少曾经卖出宅基地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或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村民就想着将宅基地房屋收回来,那么二三十年前卖出的宅基地房,未办理过户,现在反悔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福州日报房屋刚刚出售,政府就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买方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林某于去年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交付了购房保证金20万元。
案例要旨: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