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解答客户咨询,发现公房拆迁方面的知识并不为广大拆迁户所了解,为了保障广大公房拆迁户的利益和法治社会的发展,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结合现有法律法规为大家讲解有关公房拆迁方面的注意点,方便广大拆迁户及时维权,避免财产损失。
重庆的一位当事人于近日在平台上咨询律师,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已经快两年了,协议上约定的是在半年内支付补偿款,但是现在已经过去这么久了,仍然没有收到补偿款,三番五次的去询问,可他们一直推脱,叫回家等着,补偿款下来会第一时间支付,现在安置房也还没有着落,一家人还在租赁的房屋中生活。
九十年代,重庆王先生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王先生提供生活用房,王先生按月缴纳租金。庭审过程中,区政府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