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王某(男)与钱某(女)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王小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孩子王小某由母亲钱某抚养。此后二十年间,王某与王小某来往较少。
农历九月九日,为传统的重阳节,我国于1989年将九月九日定为老人节,与重阳节相结合,成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节日。如今,老年人的生前赡养和遗产继承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焦点。以北京法院为例,2020年截止目前已受理赡养纠纷2万6千余件,继承纠纷16万余件。
扬子晚报网9月18日讯(通讯员 方飞 记者 万凌云) 周女士离婚时约定女儿小兰归前夫抚养,女儿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周女士年老独居且身患疾病,小兰不去探望、照料,周女士无奈将小兰诉至扬中法院。那么,当年没有抚养女儿的周女士,能否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
我与前妻于1996年结婚,她带两个女儿,一个九岁、一个十二岁。A1:根据你的描述,你和前妻结婚时,两个继子女都是未成年人,你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现就你的问题做如下分析: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