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客观上必须是已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具体后果,主观上当事人还必须具有以“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某日17时许,被告人江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周某某撞倒。《刑法》理论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称为重复使用禁止,通常是指对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刑罚裁量过程中不能再度作为刑罚裁量事实,重复加以审酌,而作为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依据。
【案例一】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一人重伤,甲肇事后逃逸,经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案例二】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三人重伤,甲肇事后逃逸,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问:以上两案例中,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甲的逃逸行为,是否应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如果行为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止逃逸是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止逃逸”的行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行为的认定,而仅认定其事后的行为为自首,即分开认定,而不宜相互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