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丁琼 何元芫 见习记者 蒋文娟)很多人认为,村里的房子和土地都是自己用的,自己有权利进行自由买卖,实则不然。近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永丰村的王先生向春城晚报-开屏新闻反映称:10多年前,他低价将村子分给自己的一块宅基地私下卖给好朋友李某,而李某并不是该村的村民,还是一名公职人员。后来,村小组发现个别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专门召开村民大会告知宅基地不能买卖。
将宅基地上房屋卖给外村人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本村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那么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怎样的呢?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权益,其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村内人员,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