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一审: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甘0121民初2243号二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01民终1167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申1683号基本案情2017年4月30日,朱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营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4公里加50米路段时,为避让由李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时,与对向杜某平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杜某平、任某涛受伤,车辆受损。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2022年5月29日,在海天线与806县道交叉路口处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北右转弯与前方顺行的原告霍某驾驶的奇瑞牌小型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红网时刻新闻通讯员 唐丽君 柴泓刚 报道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通津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6800元。基本案情:2024年5月2日,被告吴某驾驶小型轿车由慈利县高峰乡街道往龙泉村方向行驶。
老刘驾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老刘负事故全部责任。《民法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运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