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补发以前工资的情况,比如受疫情影响,在家办公时财务人员未到公司办理工资发放导致工资延迟发放,企业也可能资金出现周转特殊情况,或是老板要求分开发放工资,那么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补发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当期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我们来看看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中对补发工资问题的答复。问题1:7月份补发了19年半年的工资,在计算个税时补发的工资应该计算进去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全年税前工资 15000 * 12 = 180000 元全年社保缴纳 1560 * 12 = 18720 元养老保险 15000 * 8% = 1200医保 15000 * 2% = 300失业 15000 * 0.4% = 60全年缴纳公积金 15000 * 12% * 12 = 21600 元全年免税额 5000 * 12 = 60000 元全年专项附加扣除 1500 * 12 = 18000 元。
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对个税扣缴方式进行调整,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之前的个税扣缴方式有什么不同吗?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调整前:之前的个税扣缴是按月预扣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