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威在郭家生活的28年里,一个正常思维的人应该会想起一些蛛丝马迹,况且威虽然沉默寡言但他绝对不傻,和姚爸一样心思深沉,可能他已经知道真相,郭威去九江的几次表现及后面的搬家 基本大家都能猜到了,所以说可能最后的杀手锏掌握在他的手里但另一方面,威碍于28年养育之情,况且杜已有病在身而有了恻隐之心,从而在两位大律师的指导下来了一招“授柄于人”
吴越公司二审上诉时要求追加刘国军为本案被告,因刘国军系金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审判决在论述时表述为追加金工公司作为被告的问题,不够严谨,但二审判决认为不应追加被告的理由主要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否则会剥夺了一审没有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权,未影响对其上诉理由的审查和判断,不属于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近日,德惠法院民二庭在审理韩某与王某、崔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办案法官在吃透案情基础上,将案外人合理追加为本案被告,并通过法庭调解。基本案情2021年6月,原告韩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告王某、崔某之子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追加被告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自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二、追加被告的时间是否有特别要求?司法实践中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法庭辩论之后即一审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完整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湖南某公司与被告衡阳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发现案件中缺少了一名重要的当事人,这直接影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公正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或执行行为必须有执行根据,虽然陈某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被告,但不是义务人,亦未发现有财产,进入执行被执行程序后不是本案的执行人,直接执行执行陈某缺乏根据。
5月8日,错换人生案如期开庭,但是,开庭之后却让我们没有看到结果,原因是休庭了,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不过,这倒不是失败,而或许是许敏一方的策略,他们当庭提出追加被告、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给这些人一个措手不及,才使得被告请求给予答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