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日报】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夏新予【故事】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一栋占地1.7万平方米的房屋依法开展强制腾房,“鸠占鹊巢”长达3年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房屋买卖双方原本已达成共识、互利共赢,可为何会引发如此漫长的纷争?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夏新予【故事】日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一栋占地1.7万平方米的房屋依法开展强制腾房,“鸠占鹊巢”长达3年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房屋买卖双方原本已达成共识、互利共赢,可为何会引发如此漫长的纷争?
“买卖不破租赁”是传统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典里也有规定,意思是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或者受到妨碍。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适用这个规定?“破”与“不破”如何判断?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止,后李某将案涉房屋装修后用于经营餐饮店。2018年9月,张某因向银行借款,将案涉房屋抵押给银行。
《民法典》中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但这一规则适用于一切情况吗?日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因将被拍卖的房产在先设立有抵押权,法院最终认定涤除租约的行为合法,驳回了承租方的执行异议。那么,对于司法拍卖的房产,租赁权与抵押权如何“一分高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