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收到不少劳动者、用人单位咨询用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员工已经向企业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向劳动监察投诉等,仲裁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