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军队与地方干部进行评级,军队进行军级评定,地方进行行政级别评定。虽然是两个不同系统,但级别也基本上相互对应,如大将是军委委员级,对应行政4级;正兵团级对于行政5级,副兵团级对应行政6级;准兵团级对应行政7级等。
1955年2月评衔工作展开后,共和国军队撤销原来六大军区,成立了十二个军区,原东北、华北、华东、中南四大军区分别改编为沈阳、北京、南京、广州四个军区,西南军区分编为昆明、成都与西藏三个军区,西北军区机关一部改编兰州军区,原山东军区与云南军区分别改编为济南军区与昆明军区,内蒙古军区与西藏军区则为军委两个直属军区。
1982年,军队迎来精简改革,将炮兵、装甲兵、工程兵三个大军区级单位缩编为正军级,划归总参直接隶属。说到部队精简整编,从新中国成立后就在实施,五十年代经历过几次,七十年代经历过,但都因历史情况而出现反复。
1952年3月军委确定军队干部级别为9等21级,其中第三等为兵团级,包括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其中被授予正兵团级高级将领有37位。37位正兵团级有36位参加了1955年9月的首批授衔,另1位则在1956年补授军衔。
1955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在全军范围内实行了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史称“四大制度”。其中,薪金制作为军人的基本待遇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我军长期实行供给制,干部、战士物质待遇水平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