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朱纪国经过事先伪装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436弄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 人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的现金 人民币10000元及玉溪牌香烟一条,后步行离开现场。
等高科技技术手段用于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当今社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确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指控其在特定的时间丶地点,亲身所为,或共同参与了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某一罪名的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丶刑事被告人”不认罪”,而律师却劝他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