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后,就意味着犯罪事实相对清楚,但检察院不予起诉也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无罪,一般来说,检察院不予起诉有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学习相关问题。
从司法实践上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嫌疑人一般无需接受法院的审判。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若决定不予起诉,应当公开宣布该决定,并将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至嫌疑人及其单位处,并立即释放嫌疑人。
此文是笔者在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颁布不久,结合司法实务,对附条件不起诉条款的解读,意在抛砖引玉。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确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立法对二十余年来少年刑事司法实践的肯定,同时,第一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即刑事诉讼法第271至273条。
就在全国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到来前,一场附条件不起诉宣告会在太原晋源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区宣告室举行,虽然承办检察官对7名涉案未成年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事情远没有结束,7名孩子和他们各自的父母还将参加一场特殊的考试,检察官是监考老师,考卷内容是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决定着他们的改正态度。
刘伟渊律师团队今年代理了广州市增城区***酒店二期项目“11·23”较大坍塌事故中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该案造成四人死亡,该案一共五个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团队担任其中的工程项目经理沈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了取保候审,当事人终于从看守所走了出来,后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我们一再要求重新调查取证,最终取得了新的证据,沈某某获得公诉人自首的认定,公诉人也给予我们的当事人一个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